关于实施点状供地 助力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9-13
为规范实施点状供地,促进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结合东莞实际,以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为目标,规范点状供地全流程管理,助力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通过补齐乡村地区公共服务短板,努力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塑造乡村地区优美的环境与景观,改善城乡空间品质和人居环境;坚持绿色兴农、质量兴农,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支持吸引人才和科技创新的科研院所项目,激发改革转型内生动力,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科学准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开发利用集体资源要素的功能,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立正负面清单,严格点状供地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准入情形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2.生态优先、保建并重。点状供地项目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不得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严禁占用耕地。
3.因地制宜、有序布局。发挥好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按照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统筹规划开发地块,合理安排点状供地项目的布局、用途、规模和时序,切实防止滥占乱用土地,无序扩大使用范围。
4.强化统筹、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审批程序,采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方式,统筹协调推进点状供地实施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点状供地的界定。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点状供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供多少”的原则灵活点状报批、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点状供地项目使用的是零星、分散的建设用地,单个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二)准入正面清单。由财政投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方可实施点状供地。具体项目类型包括:为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改善乡村地区景观和人居环境建设的公园、绿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松山湖科学城和滨海湾新区范围内的科研院所项目。
(三)准入负面清单。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得纳入点状供地范围:
(1)项目选址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
(2)项目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
(3)项目建设用地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符合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的项目除外);
(4)项目建设用地占用一级国家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林地的;
(5)项目建设用地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其他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
(6)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
(7)项目涉及挖山填(挖)湖、削峰填谷或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8)商品住宅、别墅类房地产、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
(9)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
城镇开发边界外非采取点状供地方式使用土地的单独选址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规定管理;对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条件的,可以纳入农村道路用地管理;符合林道建设条件的,可以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
三、严格点状供地项目的准入
(一)前期工作开展。镇(街道)在申请点状供地项目前,应先根据项目及用地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的规划调整、林地占用、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及考古调查勘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相关前期工作,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并填写点状供地项目申请表(附件2)。其中位于市各自然公园内的点状供地项目,由市林业局组织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填写点状供地项目申请表。
(二)点状供地项目的申请。位于功能区的项目,由镇街(园区)向功能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功能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以管委会名义报送市自然资源局;位于非功能区的项目,由镇街(园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位于市各自然公园内的项目,由市林业局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2.点状供地项目申请表;
3.项目用地红线电子文件CAD(CGCS 2000坐标);
4.项目用地及周边现状照片;
5.其他有助于说明该项目情况的材料(非必须的材料),如:可研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
(三)项目的准入审批。收到点状供地项目申请后,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功能区管委会(仅限功能区的项目)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并组织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委员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办理后续规划、用地手续的依据。
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2021年起每年批准实施的项目不超过10个。2021年后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完善点状供地规划管理
各镇(街道)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一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更新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
(一)总体规划层面。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项目用地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涉及不符合现行规划的,须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时期规划一致性处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应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二)详细规划层面。在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前,项目用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可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及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确定用地规划条件。在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后,项目用地依据村庄规划确定用地规划条件,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可依据市(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并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核算规划技术指标。规划主要控制和引导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总面积、建筑形式、建筑材料、道路交通等要素,对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停车位配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作控制要求。
五、采取灵活多样的报批管理方式
点状供地项目区(项目区指点状供地项目所涉及的项目范围,下同)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合理利用。点状供地项目应根据实际用地需求,采取征转合一、只转不征、只征不转、不征不转等方式分类审批管理。为了避免用地权属碎片化和产权到期后影响土地后续的成片使用,鼓励项目区内以集体用地为主的点状供地项目保持原有集体用地性质。
(一)按批次用地分类报批的情形。点状供地项目范围内采取征转合一、只转不征、只征不转方式分类审批管理的用地,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功能布局和建设地块,按照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以及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和要求单独组件报批,不受报批面积和批次数量限制。涉及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同一个点状供地项目范围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按“征转合一”地块、“只转不征”、“只征不转”地块分类组合),应一次性报批(项目名称:“东莞市**镇街〔园区〕**** 年度点状供地项目第**批次用地”),并按分类管理原则建立项目用地报批台账。
(二)实行“不征不转”的情形。点状供地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采取“不征不转”的方式,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用途管理:1.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用地;2.不涉及占用耕地、不破坏耕作层、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3.道路宽度不超过8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村道路。
六、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一)点面结合差别化供地。点状供地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涉及多个地块的,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每个建设用地地块面积一般不低于1亩,位于山区等受特殊条件限制的区域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0.5亩。
(二)设条件供地。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条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应要求项目开发主体提交履约承诺书,作为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用地批复、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供地方式及价格。点状供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的供地审批流程,按照非点状供地项目执行。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符合集体自用条件的,可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流转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点状供地项目区内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的,可按规划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混合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
七、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管理
(一)规划报建。在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前项目开发主体按程序向市(功能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村庄规划管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竣工验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建档案馆、市水务局、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国安局等有关部门,按《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指引(试行)》有关规定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验收。
八、做好确权登记发证
(一)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开发主体按照相关程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点状供地项目以地块为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可按项目实际管理的需要,将多个地块整体打包一次性申请,分地块发证。对项目区内“只征不转”的生态保留用地,按照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明“属点状供地项目”等字样。
(二)分割转让限制。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由项目开发主体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点状供地项目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得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应对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注记。
九、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园区)及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点状供地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镇街(园区):负责对辖区内拟实施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调查,对准入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并填报点状供地项目申请表;组织用地报批、供地;办理用地交付手续;负责供地后的巡查和监管。
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强化功能区统筹优化市直管镇体制改革的要求,负责与点状供地项目审批相关的并已下放功能区的职能事项,统筹推进功能区内点状供地项目的审批、实施及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报批;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对产业类点状供地项目进行指导和审查,负责对市财政投资的项目进行效益测算,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项目投资计划。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提出乡村产业属性类别的意见,指导涉农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点状供地项目相关事宜进行指导和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点状供地项目的出让底价,审查财政投资点状供地项目的工程概算。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环保设施的落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监管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市水务局:负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涉水项目审批和防洪、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监管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市各自然公园点状供地项目的申请,负责项目的占用林地保障工作,指导林相改造和森林生态提升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技类点状供地项目认定,并指导科技类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旅类点状供地项目的认定,指导文旅类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负责文旅类点状供地项目的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及考古调查勘探等相关审批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点状供地项目的不动产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
(二)落实指标保障。市每年安排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并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点状供地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可按《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额。
(三)严格实施监管。镇街(园区)以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属事管理责任,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动态联合监管,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情况,严禁以点状供地为名开发房地产项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对批少占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建立退出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所在的镇街(园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点状供地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非因政府及其部门原因,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发主体未按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或约定开发建设的。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
附件:1. XX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2. **镇街(园区)**点状供地项目申请表
附件1
XX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名称、位置、面积及土地利用现状等。
(二)项目涉及规划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是否涉及规划编制、修改等)。
(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及项目范围内的区域评估等情况;尚未进行区域评估或不能适用区域评估成果的,分别阐述水土保持、项目环评、文物保护及考古调查勘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产资源压覆等相关评价评估情况)。
二、项目实施安排情况
(一)项目的功能定位、规划用途、建设用地规模及其分类利用安排。
(二)项目的建筑规模、布局、功能及开发建设安排。
(三)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
三、项目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以及土地拟
供应、使用情况
(一)项目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情况(包括项目区内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用地红线、补偿安置等情况,以及只征不转的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情况)。
(二)项目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情况(包括征转合一、只转不征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面积、地类)。
(三)项目土地供应及使用情况(项目各规划用途分区的土地供应或使用方式、条件及要求等)。
四、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项目所在镇街(园区)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配合落实等方面的措施)。
(二)资金保障措施(包括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以及分类使用情况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
(四)项目监管措施(包括项目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措施)。
五、项目综合效益分析
(一)项目经济平衡测算。
(二)项目投资风险及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评估。
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附件2
**镇**点状供地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点状用地项目基本情况
| 申请镇街(园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位置 | ||||||||||||||||
项目简介 | ||||||||||||||||
申请单位 | 法人代表 | 办公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所涉及村(社区) | 项目类型 | 项目区面积 | ||||||||||||||
点状用地面积 | ||||||||||||||||
预计经济效益 | 固定资产投资 年利润额 年缴纳税金 其他 | |||||||||||||||
社会效益 | 新增就业人数 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方面 其他 | |||||||||||||||
生态效益 | 改善生态环境方面 其他 | |||||||||||||||
点状供地项目自查评估 | 建设用地是否占用耕地 | |||||||||||||||
建设用地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内 | ||||||||||||||||
建设用地是否占用一级国家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林地 | ||||||||||||||||
建设用地是否位于项目建设用地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其他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 | ||||||||||||||||
项目是否涉及挖山填(挖)湖、削峰填谷或成片毁林毁草 | ||||||||||||||||
是否涉及房地产项目 | ||||||||||||||||
文物保护及考古调查勘测情况 | ||||||||||||||||
水土保持评估 | ||||||||||||||||
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 | ||||||||||||||||
环境影响评价 |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该项目用地未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该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已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简要说明专家评审意见情况)。 | |||||||||||||||
矿产资源压覆情况 | 该项目用地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该项目用地涉及压覆××等重要矿产资源,已取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登记号: ),履行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 |||||||||||||||
项目区情况 | 利用存量用地面积 | 涉及耕地面积 | 涉及高标农田面积 | 涉及林业用地面积 | ||||||||||||
规划情况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符合土规符合城规 □符合土规不符合城规 □符合城规不符合土规 □不符合土规不符合城规) □生态保护红线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划 | 是否涉及规划编制和修改(是/否) | ||||||||||||||
如上栏填“是”请具体说明 | ||||||||||||||||
规划用地性质
| 目前土地利用现状 | |||||||||||||||
点状用地情况 | 编号 | 位置、权属 | 用途 | 面积 | 报批方式选择(“征转合一”、“只转不征”、“只征不转”、“不征不转”) | 报批方式选择说明 | 报批计划 | 供地方式:“集体自用”、“集体流转出让”、“行政划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入股”、“租赁”、“其他”(请说明) | ||||||||
第几批 | 时间 | |||||||||||||||
1 | ||||||||||||||||
2 | ||||||||||||||||
3 … | ||||||||||||||||
生态保留用地 | 序号 | 位置 | 权属 | 面积 | 报批计划(“只征不转”、“不征不转”) | 作为农用地/未利用地 | 供地方式:“租赁”、其他(请说明) | |||||||||
1 | ||||||||||||||||
2… | ||||||||||||||||
镇街(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意见 | 镇街(园区)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盖章) | |||||||||||||||
镇街(园区)规划部门意见(盖章) | ||||||||||||||||
镇街(园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盖章) | ||||||||||||||||
镇街(园区)农林水务部门意见(盖章) | ||||||||||||||||
镇街(园区)文物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