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参与房企重整投资的现状探索(二)——重整投资模式现状
发布时间:2024-07-17
在国家有关政策支持下,部分AMC已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纾困基金、联合其他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等多种途径融通资金对困境房企实施并购或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并结合资产代管、项目代建等方式成功实现多家房企的市场化重组。本部分主要结合破产实践,探索AMC参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房企重整投资具体模式。
一、对困境房企资产进行收购
2019年7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顺华置业”)破产清算案。因顺华置业不具有重整价值,福州中院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其破产。2021年6月,管理人对顺华置业在建工程公开变价处置。根据公开信息,相关资产已由厦门资管等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买受,并将由买受人对在建工程进行复工续建,实现项目交付。 破产程序中,因涉及债务清偿安排、各方权利冲突等原因,部分困境房企可能无法有效实施重整,管理人或将采用“重整式破产清算”的模式对开发项目进行整体变价。在此种情况下,AMC则可以通过参加开发项目处置竞价以及委托代建的方式参与具体项目投资。
二、对困境房企实施债务重组
2018年12月17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受理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开置业”)破产清算案。破产程序中,国厚资管有意参与国开置业重整投资,并以不低于破产清算状态下债权清偿率收购了700余户购房者以及其他大额债权人的债权,通过债务重组实现了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及其重整投资的顺利实施。 2020年12月3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裁定受理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经典地产”)破产重整案。2023年9月7日,昆明中院裁定批准经典地产重整计划。公开信息显示,东方资管系经典地产重整投资人,并在破产期间收购经典地产金融债权约36亿元,为其重整成功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以上破产案件中,AMC主要通过对困境房企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为其后续重整股权投资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增加重整投资可行性。此外,综合困境房企资产、负债情况,AMC还可通过债务重组延缓房企偿债期限或者实施以股抵债,减轻房企流动性压力及注入资金协助房企完成项目开发后,获取相应的债权或者股权投资收益。
三、对困境房企进行共益债投资
2021年4月2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株洲中院”)裁定受理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晨地产”)破产重整案,后裁定对华晨地产等13家关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破产程序中,华融资管通过为华晨地产提供12亿元共益债投资成功启动了华晨地产开发项目的复工续建工作。2022年8月19日,株洲中院裁定批准华晨地产等13家公司重整计划。 目前,共益债投资在房企重整案件中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相较于股权投资可能面临的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房企二次破产等风险,共益债投资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更有利于保障资金的顺利退出,AMC在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则也有助于其参与房企共益债投资。
四、对困境房企进行股权投资
2023年1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联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进行统筹重整。2023年12月15日,法院分别裁定批准三家公司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以及其他公开信息,盈新资管、平安资管等将作为重整投资人受让新华联公司部分转增股份。 在房企重整案件中,以困境房企的现存资产价值为对价引入重整投资,并由重整投资人取得相应股权后进行经营仍为主要的重整模式。部分AMC现已经设立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完成项目收购后,AMC可进一步委托关联方完成项目代建并获取收益。
五、小结
AMC目前主要通过资产收购、债务重组、共益债投资以及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困境房企的重整投资,具体投资模式则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择一或者结合适用。在重整投资的基础上,AMC并将通过自行开发、委托代建等方式启动续建工作,实现项目盘活及收益回笼。
